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三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進一步規范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簡稱“三助”)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的意見》(教研﹝2014﹞6號)、《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管理辦法》(校研字﹝2014﹞8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崗位按照“培養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為輔”原則,改進和加強管理服務,突出“三助”工作的培養功能。
第三條 研究生“三助”工作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自愿申請、擇優聘用、定期考核、按勞取酬”的原則,聘用單位包括各教學科研單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相關的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招聘對象應為學校全日制在讀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統籌管理。
第五條 研究生“三助”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助教”由教務處及研究生院培養處負責組織實施,“助管”、“助研”工作由研究生院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教務處及研究生院培養處職責為:按學年審核并劃分“助教”崗位;研究生院管理處職責為:按學年審核并發布“三助”崗位設置;對各單位“三助”工作的實施過程進行指導;審核“三助”考評結果并發放津貼。
第六條 科研院所、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原則上應由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助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考核。
第三章 助管選聘與管理
第七條 崗位設置
助管崗位主要面向教學科研單位、科研院所和與研究生培養過程相關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助管崗位分為以下幾類:德育助管、教學助管、實驗室助管、行政助管和臨時助管。
(一)教學科研單位助管崗位包括德育助管和教學助管。德育助管在政工干部的指導下參與研究生黨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和獎助學金評定等相關工作。教學助管在研究生教學單位相關人員指導下從事研究生教學管理的相關工作。
崗位數量為:
學院在校研究生人數 |
德育助理人數 (不超過) |
教學助理人數 (不超過) |
200人以下 |
4 |
3 |
200-500人 |
6 |
4 |
500-1000人 |
8 |
5 |
1000人以上 |
10 |
6 |
(二)科研院所設置實驗室助管,實驗室助管在聘用單位相關人員指導下參與實驗室管理、建設等相關工作。
崗位數量為:
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實驗室助管不超過5人;
掛靠相應教學科研單位的科研基地,實驗室助管不超過3人。
(三)學校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在編制空缺情況下,可聘用行政助管。行政助管崗位應與研究生專業學習相關,注重對研究生管理能力鍛煉;行政助管協助聘用單位相關人員從事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申報的行政助管名額應不超過本單位實際在編人數的10%,對于滿編單位,原則上不設行政助管。需申請行政助管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應經本單位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提交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四)教學科研單位、職能部門遇有階段性重大工作任務時,可設置臨時性助管崗位,待工作任務結束后,崗位自動取消。臨時助管崗位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方可設立。
第八條 聘用條件
滿足下列情況并征得導師同意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管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聘用經濟困難學生、品學兼優學生:
(一)全日制在校脫產學習的非定向培養研究生;
(二)學業成績良好,各類考試成績無不及格現象;
(三)未超過規定修業年限的;
(四)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
第九條 每個研究生每學期可同時申請不超過兩個崗位(包括助管和助研),但只能從事一個助管或助教工作。
第十條 研究生有課程考試不及格或因違反校紀受到處分的情況時,一個學期內不得再次申請助管崗位。
第十一條 招聘程序
(一)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每年1月底(具體時間見當年校園網通知)填寫《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助管崗位需求申報表》(附件1),向研究生院管理處上報本單位助管崗位招聘計劃。包括招聘崗位數、崗位職責、工作內容、任職要求、考核方式等。
(二)研究生院管理處根據各單位需求,結合各單位崗位情況,在每學期開學統一發布助管崗位招聘信息。
(三)有意向的研究生根據崗位信息,結合崗位聘用條件,填寫《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三助崗位申請表》(附件2),經導師、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提交各招聘單位指定負責人。
(四)各單位組織聘用選拔,經一周考察后確定聘用人員。
(五)聘用單位填寫《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三助崗位聘用匯總表》(附件3),連同聘用人員申請表一并報研究生院管理處備案。
第十二條 管理與考核
助管應在指導教師的帶領下,遵照崗位要求,認真完成工作,并接受相關培訓、管理和考核。
(一)實行助管培訓制度。助管上崗前,指導教師應對崗位職責與要求、工作時間與津貼、管理與考核等有關事項作明確說明,并提供相應培訓。
(二)實行助管試用制度。助管工作的前兩周為試用期。試用期滿由指導教師決定是否繼續聘用。對不再聘用的助管,根據其工作情況發放適當酬金。
(三)實行助管考核制度。使用部門應加強對助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使其在完成崗位職責的同時,提高工作能力。使用部門每學期結束前對助管進行考核。助管填寫《武漢理工大學三助崗位考核表》(附件4),使用部門根據其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等情況給出考核意見和等級,并將考核意見和等級提交研究生院管理處??己说燃墳閮炐?、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己瞬缓细裾?,下一學期不得申請助管和助教崗位。
第十三條 遇有以下情況,設崗單位可對助管予以解聘,另行選聘:
(一)學年總評不合格;
(二)學位課成績不及格;
(三)崗位被撤銷;
(四)不能履行崗位職責;
(五)受紀律處分;
(六)因個人過失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四條 助管如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工作,應提前兩周向設崗單位提出。
第十五條 助管津貼由研究生院管理處發放,酬金標準為400元/月,按學期統一計發。
第四章 助教選聘與管理
第十六條 崗位設置
按照本科教學工作的需求和研究生公共實驗教學平臺建設的需要設置。主要面向教學任務飽和,教學工作量大的教學單位,并適度向公共課、主干基礎課和研究生公共實驗教學平臺的使用和管理傾斜。
第十七條 研究生助教工作包括:理論課程輔導(答疑、組織討論、上習題課和批改作業等)、實驗教學平臺設備管理維護、實驗實踐課程輔導(指導實驗、批改實驗報告、協助組織實習和社會調查等)、教具及演示裝置準備、課程監考、試卷批改等。助教不承擔課堂教學任務,不負責選定課程內容、習題、編寫考題和確定學生最終成績等。研究生助教應在主講教師的指導下按照助教工作的要求,做好教學輔助工作,經常與主講教師溝通,及時解決教學環節中出現的問題。主講教師上課時,助教應隨堂聽課,了解教學進度和內容,聽從主講教師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條 聘用條件
滿足下列情況并征得導師同意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教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聘任經濟困難學生、品學兼優學生:
(一)達到助管聘任條件;
(二)在本科期間應學習過該課程或同類課程并取得良好以上成績。
(三)研究生公共實驗教學平臺助管助教要求熟悉依托平臺開設的實驗課程的教學程序、規范、內容,能夠嚴格遵守實驗平臺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招聘程序
助教崗位聘任由設崗單位組織,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副院長負責。研究生公共實驗教學平臺及研究生課程教學助管助教的聘任由平臺建設使用單位及課程建設負責人組織實施,分管研究生教學的副院長負責。聘任審核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聘用人選。上學期考核優秀者、家庭經濟困難者優先錄用。聘用名單經各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報研究生院管理處匯總。
第二十條 研究生助教崗位按學期聘任。應聘助教崗位的研究生填寫《武漢理工大學三助教崗位申請表》,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審查后,向相關設崗單位提交應聘申請,經主講教師、分管教學副院長簽字后,聘用單位填寫《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三助崗位聘用匯總表》,以學院為單位統一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管理與考核
(一)研究生擔任助教工作的質量控制與考核要求由其指導教師負責。 所有第一次擔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均須通過集中培訓方可上崗。工作期間如果出現教學事故,由其指導教師負責。課程主講教師全面負責、指導本課程研究生助教工作,保證教學質量。
(二)助教工作的前兩周為試用期。試用期滿由課程主講教師根據助教人員的綜合表現,決定是否繼續聘用。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或工作時間不能保證的研究生,設崗學院和主講教師可以提出解聘,并以書面形式提前兩周通知本人。補充選拔時優先考慮曾經申請但未被錄用的研究生。
(三)學期中學院須不定期在助教課程班級學生中進行抽樣測評,聽取學生的反饋意見。助教如果出現以下行為,經主講教師上報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后予以解聘:
(1)無故缺課2次以上;
(2)所任助教工作中超過1/3的學生表示不滿意;
(3)其他經教務處認定的不適于擔任助教的行為之一。
(四)學院學期末組織考核。學期結束前兩周助教填寫《武漢理工大學三助崗位考核表》。學院根據助教個人小結、學生評估意見、主講老師意見等給出學期最終評定意見,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己瞬缓细裾呷∠聦W期助管助教申請資格。
(五)研究生院管理處負責組織學生對各學院的助教工作質量進行評價,據此對學院進行考核和監督,并根據學院開展本項工作的質量,在下一工作周期進行助教資源分配的宏觀調控。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如因個人原因不能承擔助教工作,應提前兩周向設崗學院提出書面解聘申請。
第二十三條 助教津貼由研究生院管理處報財務處發放,發放標準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每年按10個月計發。碩士研究生助教總學時數每學期應控制在60學時以內,酬金不低于15元/學時,按學期統一計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助研由導師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置。具體實施參照《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管理辦法》(校研字﹝2014﹞8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管理處制訂并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試行。